全球华语教研百人会
Committee of 100 for Global Chinese Teaching & Research
组织章程
【于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】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
本会会名为“全球华语教研百人会” ;英文为“Committee of 100 for Global Chinese Teaching & Research”。本会地址设于澳门。
第二条 性质
本会为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。
第三条 宗旨
本会以推展全球华语教学之研究与实践为宗旨,促进资深学者专家之交流与联谊,凝聚专家之经验,致力于全球华语教学发展创新及专业提升,加强以中文作为第二语言之学科建设。
第四条 组织架构
本会设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作为职能机构。另可设顾问委员会以协同产学研之合作。
第五条 本会主要工作
(一) 举办学术研讨会,促进各地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;
(二) 举办跨领域之高峰论坛,促进产学研合作;
(三) 举办跨领域之讲座、研习、考察、培训;
(四) 出版各种媒介之学术相关著作及研发教学产品;
(五) 募集科研资源,组织及研发学术课题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六条 会员资格及组成
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:
(一) 全职从事华语(以中文作为第二语言)之教学研究至少二十年以上资历者;
(二) 对于华语教学专业有深刻理解并积极参与及奉献者;
(三) 在各地领导华语教学之发展,出版研究著作及教材者;
(四) 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之成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,以维持会员之多元性。
第七条 入会、退会方式
(一) 为维护办会初衷,入会采用邀请制,由三位会员提名,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同意;之后提出邀请,受邀人同意后成为会员。
(二) 自愿退会:应由会员本人提出书面报告,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并通报全体会员。
(三) 中止会员资格: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,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八条 会员类别
本会会员有发起会员、创会会员、普通会员、荣誉会员及名誉会员。
(一) 发起会员自动担任首届常务理事。
(二) 创会会员自动担任首届理事。
(三) 普通会员为受邀参加本会之成员。
(四) 荣誉会员为符合会员资格并在本学科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资深学者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当事人同意后,授予荣誉会员之荣衔。
(五) 依本会发展需要而另设名誉会员。热爱本学科并具体支助本会者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当事人同意后,授予名誉会员之荣衔。
第九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 拥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除外);
(四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五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六) 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七) 按会章规定标准按时缴纳会费(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除外)。
第十条 会费
年度会费:60美元,会员资格自缴费之日起;
终身会费:一次缴纳500美元,则终身免缴年度会费;
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者暂时停权,停权前一个月由本会秘书处发送书面提醒通知会员本人。
第三章 会员大会
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
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。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提前召开特别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。主席团由上届常务理事会之成员组成。
会员大会之主要安排须提前半年通知全体会员。
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能
(一) 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;
(三) 讨论本会的其它相关事宜。
第四章 理事与会长
第十三条 理事会
理事会由13~19位会员组成,原则上每个国家或地区分配1至2位,以维持本会全球性的宗旨,每届理事会为期四年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会员可采用通讯投票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投票。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(可采用远距会议或通讯会议)。理事不得无故缺席会议,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者当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。
第十四条 理事之权责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;
(二)负责选举常务理事;
(三)代表本会在该地区联络专家学者并推展会务;
(四)听取、讨论和通过会长、秘书长年度工作报告,并提出兴革之意见;
(五)参加本会活动,并可发起本会之相关活动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
常务理事会由5位理事组成,任期四年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可采用通讯投票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投票。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之权责
(一)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;
(二)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 集体领导和管理本会的活动;
(四) 听取、讨论和通过会长、秘书长年度工作报告;
(五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六) 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年度财务帐目;
(七) 聘请荣誉会员、名誉会员;
(八) 接纳及开除会员。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
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(可采用远距会议或通讯会议)。常务理事不得无故缺席会议,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者当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。
第十八条 会长及副会长
本学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二人,由常务理事会互推产生,每届四年,可连任。会长主持本会工作;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五章 秘书处
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位。每届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任命,秘书处可另设副秘书长和其他人员。
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完成本会日常工作
(一) 接收入会申请,收取会员会费;
(二) 负责本会通讯、联络和网站管理;
(三) 负责本会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;
(四) 负责本会其它之相关事务。
第六章 经费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自会员所缴的会费以及私人、公共实体的捐赠等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不得违背所在地区的法律和本会宗旨,由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规范之。
第二十三条 帐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专人管理,相关税务可委托专业人士或公司负责。
第七章 本会业务
第二十四条 本会原则每两年主办一次研讨会。另可不定期举办各种相关学术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出版会刊,办法另订之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组织章程之修订提案,须经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认可方得提交会员大会讨论,并获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与会者通过。